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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的时候就可以称做共同危险行为。那么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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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过错,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并且无法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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