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检察:赔偿13276881.3元!破坏生态环境,判刑+赔偿

2023-08-16 11:23:15 来源:江门检察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罗某某等11人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尘埃落定,赵某某、罗某某等11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连带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13276881.3元!


(资料图片)

该案是江门市新会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协作配合,精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宗典型案例。

“我们都安装了阀门,没有排放污水到池塘”

2019年11月,赵某某、罗某某等人经协商后,决定在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旧砖厂内成立铜厂,主要从事废电路板、废铜管、废电线等含铜废物的火法炼铜生产。因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刺激性废气、炉渣、废布袋、飞灰、喷淋废水、循环废水等废物,厂区内污染严重。经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人员对厂区周边水样进行抽样检测,厂区东北角的多级循环池的废水PH值超标5.7个单位,总铜超标124.5倍,总锌超标0.53倍。

2021年1月8日,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查获本案后,新会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依法引导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由于涉案物已被焚烧,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部门结合现场的固体废物原料和焚烧后产生的炉渣等开展物质属性鉴别,以固定构罪“底线”证据。

期间,罗某某一直辩称铜厂的PVC管设有阀门装置,循环废水没有流进附近的池塘。据此,承办检察官多次和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承办法官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PVC水管的布置、阀门的设置以及池塘的现状,查明循环废水通过PVC管连接进入厂房北侧的池塘,造成了池塘被污染的事实。

1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预缴到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新会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发现,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能已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针对公益损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

经广东省环境科学院对在该铜厂内查获的大量废电路板、废电路板边框、废渣、布袋除尘飞灰、循环水池沉渣等进行鉴别,认定均属于危险废物。昌盛铜厂的生产行为已对厂房北侧池塘和厂房东侧排水沟中的地表水、底泥造成污染。经鉴定评估,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总额为13276881.3元。

为保护受损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积极与犯罪嫌疑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尽自己所能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00万元,并在一审判决前预缴到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检察机关通过“损害赔偿费预缴机制”统筹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让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大违法成本,对潜在不法分子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在逃人员到案了,赔偿金也到位了!

张某某等6名股东因事先收到了相关人员的通风报信,在案件办理之初就逃之夭夭,一度影响了案件办理进展。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侦查部门一方面加大追捕力度,一方面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意见,迅速核实现场被抓获人员的身份,查明工厂运作及人员架构,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同时结合被抓获人员的供述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核实在逃人员的股东身份,2022年10月31日,最后一名在逃人员张某某被网追到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同时,为了确保未预缴的200多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判决生效后能及时执行到位,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向区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及时冻结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为判决生效后执行到位提供了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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